信贷规模

更新时间:2023-08-15 16:23

信贷规模(Credit Scale)又称“贷款规模”,是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目标而事先确定的控制银行贷款的指标。它包含两层含义:①指一定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也就是总存量;②指一定时期内的贷款增量。这里所讲的贷款规模,主要是指后一层含义,它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目标而确定的新投放贷款的最高限额,又称贷款总限额。

基本定义

信贷规模曾是中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又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政治、经济体制不同,选择的中介目标和手段也有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也不完全一样。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都规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欧洲一些国家也曾普遍把控制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许多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当代西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是控制货币供应量。 中国曾经选择信贷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因为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经济利益机制和调控手段尚待健全,经济主体还没有形成充分的硬预算约束存款准备率、利率的变动对抑制信贷需求也尚未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仍需通过有计划调控信贷规模达到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将信贷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在编制和组织实施的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中,首先确定信贷总规模,并通过各家专业银行总行逐级下达。在一般情况下,除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控制外,贷款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指标。银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少吸收存款则应少发放贷款。1985、1988~1991年对信贷总规模重新恢复指令性计划

从198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把贷款规模改称为贷款最高控制限额,实行了“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办法。主要内容有:①贷款最高控制限额为贷款的总“笼子”,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核批的贷款限额内,主要依靠自己组织吸收存款来实现贷款最高限额。②对贷款最高限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为监控指标,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按系统和地区监控。各专业银行总、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专业银行分行如有超过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报专业银行总行批准;专业银行总行如要超过季度贷款最高限额,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实行“限额管理”、“按季监控”的办法,既有利于从总量上控制住贷款的增长,又有利于进一步打破信贷资金管理的“大锅饭”,解决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问题,促进专业银行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把比较僵硬的信贷规模控制手段,变成有灵活性和选择性的政策工具,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对信贷的变化发展进行跟踪调控和反馈调节。

监控指标

信贷规模的监控指标如下:  1.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8%

2.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75%

3.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4%/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

4.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余额≤120%5.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总额与银行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10%,即: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各项资本总额≤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即: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各项资本总额≤50%

货币政策

货币理论一般认为,选择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必须考虑三个标准:(1)可测性,即中央银行不仅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中介目标的资料,而且,中介目标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较为明确、稳定,中央银行能据此作出分析,社会其他人员能据此作出预测、判断;(2)可控性,就是中央银行通过操作其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准确地控制中介目标参数的变动情况;(3)相关性,即货币当局选择的中介目标必须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有密切的相关性。此外,中介目标还必须与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相适应。在特定的条件下,由于经济金融环境不同,中央银行置身的经济体制背景不同,中央银行为实现其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货币政策就不同。 以中国为例,中国从1984年开始采取的以信贷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被证明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随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它们已经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央行不应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此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企业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信贷已经不再是企业融资的唯一形式。因此,信贷规模控制已经逐渐不再适宜成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以信贷规模控制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新增贷款调控目标与实际效果不符

1.新增贷款调控目标数与实际数之间的差异较大 通过对1998年至2005年(不包括2000年)央行制定的年度新增贷款的预期目标与实际发生额的比较,发现二者的差异较大,误差值的平均值为3500亿元。

2.影响贷款增量的主要因素:存款增量

一般认为,先有存款后有贷款。当然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观点,但是从增量上看,贷款增量取决于存款增量。这至少在银行监管上能够找到依据,即商业银行存贷比不能超过75%。模型研究将此作为前提条件。

首先将2003年以来各月的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的散点图画出,可以判断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根据计算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 运用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共42个月的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以看到,每月新增存款中大约有55.4%用于了贷款,这一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基本一致的:一则我们银监部门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二则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的存差持续扩大,银行大量的存款只能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低收益债券或持有超额准备

回归分析还说明存款增加是贷款增加的主要原因。2006年1—6月,中国金融机构的本外币新增贷款达到22264.74亿元,比上年同期新增贷款增长53.3%,这是由于同期金融机构吸收的新增存款为31121.84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4344.86亿元。新增贷款的增长快于新增存款。

3.理论上,信贷增加额这一指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理论上看,央行将信贷规模作为调控目标具有很大的控制难度。央行作为货币发行机构,并且考虑到其可以采用的调控手段(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它能够影响各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而信贷从货币供求的角度来看属于货币需求,而不是货币供应

货币供给与信贷投放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从增量上来看,它们之间存在如下关系:△M2=△DK+△QT,其中:△DK表示新增人民币贷款;△QT表示其他货币需求,例如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投资工具。

可见,新增贷款受到△M2和△QT同时影响。在△M2确定时,如果△QT的量很小,那么△DK就会变大,它们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QT包括的主要项目来看,例如国债发行时机和发行量,央行是无力控制和决定的,因此央行欲控制新增贷款的规模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央行将货币供应量与信贷规模同时列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这就有可能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

A 目标和工作重心错乱。一会儿关注货币供应量,一会儿关注信贷规模,都想用力、都想控制,结果必然导致顾此失彼,以致任何一个目标都不能很好实现;

B 权力越位,直接干涉商业银行的经营,要求后者增加或减少信贷投放。正如以上所论述的,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首先取决于吸收来的存款,如果存款增加了,它就会设法贷放出去,以获取存贷利差和投资收益。商业银行吸收进来的存款,一般会被划分成为三块:首先会拿出一块做准备金,以备存款客户随时提取,其比重取决于法定准备金率和银行一般备付需求;扣除准备金后的存款(即“可支配资金”)将会用于贷款和投资,商业银行可能将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贷款,也可能全部用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也可能将资金在贷款与投资中配置。

回到理论的货币供求上来分析,在货币供给上央行是可以直接调控的,但货币需求上特别是对货币资金的配置上,却是商业银行的功能和职责。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的偏好、目标等来决定可支配资金在贷款与投资之间的配置。总之,在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日益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实体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如果再继续将新增贷款规模作为调控目标,不仅会干预商业银行的独立经营,而且对于自身来说,无异于给自己套上了无形的枷锁,实现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4.实际运行中,信贷投放规模越来越受到其他融资手段的制约

从实际融资结构来看,信贷融资只是各种经济主体多种融资手段之一,信贷融资与其他融资手段之间是互补关系,如果其他融资手段提供的融资多了,那么,信贷融资的规模就会相应减少。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建立资本市场以来,中国社会投资的融资形式日趋多样化,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已经成了企业可资利用的重要融资方式,并且不仅限于在国内发行股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境外上市融资额超过了境内。由于资本市场的波动与周期性,股票和债券的融资额往往是不稳定的。在资本市场活跃时,企业直接融资额就会多,反之,当资本市场低迷时,直接融资难度提高,获得的资金就会少;与此相呼应,信贷融资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由图1可以看出,银行信贷在中国整个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中的比重是非常不稳定的,有的年份高,有的年份低。在这种企业融资方式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银行信贷投放是不会稳定的,也是难以准确预测和难以控制的。

效用评价

就可测性而言,在计划经济下,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所要求的数据统计基本完备。 就可控性而言,虽然各级政府对贷款存在干预,企业和地方政府超计划贷款需求会形成“倒逼机制”,但只要中央政府认为必要,采取措施贷款规模可控。

就相关性而言,在计划经济下,贷款规模同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之间有较高的相关性。企业资金主要是银行供给,贷款增加,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济增长加快,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意味着劳动力投入增多,工资等现金支出增多,导致消费物价上涨。另外,贷款规模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在计划经济下,贷款是增加货币供应量的唯一渠道,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量有非常高的相关性。而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对总需求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存在局限性。在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量有相当稳定关系时,贷款规模才与经济活动有稳定的相关性。失去了严格的计划体制,这种相关性同时也失去了。贷款规模可控性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信贷资金分配体制,随着体制的变迁已经是单存控制贷款规模困难而且不合理。

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信贷规模(年度新增贷款)不适宜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央行不宜和不应控制信贷规模。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由此可见,法律亦未将控制信贷规模的功能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明确将新增信贷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实际上,在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连货币供应量与国内经济活动的联系都日趋松散,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也越来越困难(即可控性下降)。在此背景下,信贷规模继续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已变得不切实际。事实上,各国的政策实践表明,目标制度的灵活性、透明度及可信赖度已经成为各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的关键要素。

当然,信贷规模这一指标对于观察宏观经济的运行是有用的,我们不能因为它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就忽视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观察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晴雨表

新增措施

一、要最大限度将新增贷款规模真正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改善资产期限的配置结构,并坚持总量微调和结构优化相结合,确保新增信贷总量用于改善信贷结构,真正用于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一是要单列规模,单独考核。要按照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单独安排小企业的新增信贷规模,单独考核。要加强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贷款回收后,要加大力度投向重点领域和经济薄弱环节,优化存量信贷结构。二是要单列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单独统计。要把握好宏观调控的重点、节奏和力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单独列出各级分支机构支持的小企业客户名单,以利于客户经理营销、信贷审批时准确把握。三是要单独定价,合理浮动。要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支持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自身效益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对小企业贷款利率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不能借发放贷款之机搭销保险、基金等产品,不能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能变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二、要进一步增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功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把“六项机制”落到实处,实现小企业授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各大中型银行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进行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推进小企业授信事业部制,抓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建立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的制度和办法,建立适应小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各地方性银行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小企业的功能优势,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可充分运用所增加的信贷资源加大对当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民间资本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可适当增设机构网点;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适当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加快审批进度。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疏导民间借贷活动。

三、要加大力度推动金融创新。一是要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包括存货、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推进股权质押贷款等。二是要在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要发展并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探索非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鼓励将一般性应收账款用于支持小企业,包括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融通资金债款回收、销售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仓单质押货权质押融资,拓展供应链融资。四是要与保险公司加强互动。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银行凭借交易单据、保单以及赔款转让协议等文件,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利用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能力较强的优势,扩大小企业融资的能力。五是要将信贷产品资金结算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产品与贸易融资产品有效结合,捆绑营销,为小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同时,要加强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为小企业提供理财服务,并帮助小企业规范运作,有效避免各类经济金融诈骗,保证资金安全。

四、要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小企业不良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风险覆盖和可持续原则,减少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不良贷款比例,对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五、要综合发挥各项配套政策的推动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合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的有力时机,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做好资金结算等服务工作。要综合发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风险补偿、财税支持等作用,拓展融资渠道,适应不同行业、不同业绩、不同盈利水平的各类小企业融资需求,降低小企业对信贷市场的依赖程度。监管部门和银行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以信用建设为支撑的融资模式,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快建立适合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违约信息通报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提供有效信息共享和传播平台。

六、要切实转变作风努力为小企业融资办实事、办好事。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浮躁的问题。由领导带头深入小企业做调查研究,做到贴近业务,贴近客户,贴近市场,要真抓实干,真正为小企业发展办实事、办好事,办解燃眉之急的事,办雪中送炭的事。要从银行自身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出发,培养一批优秀的小企业作为将来忠实的优质客户群体。单位和机构负责人一定要走出办公室,走出会议室,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进厂入店的调研活动,切实调查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倾听基层意见,倾听企业呼声,面对面的商量办法,研究措施,以真实的服务、真切的情感、真正的支持,塑造良好的银行形象,赢得社会的回报,赢得公众的信赖,为社会经济发展勇担社会责任,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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