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

更新时间:2024-08-24 21:39

风景名胜区,一般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保护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开发建设规定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地域定义

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景区级别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主要分类

1、山岳型:泰山、黄山

2、湖泊型:江苏太湖、杭州西湖

3、河川型:长江三峡、辽宁鸭绿江

4、瀑布型:黄果树瀑布、黄河壶口瀑布

5、海岛海滨型:青岛海滨、厦门鼓浪屿

6、森林型:西双版纳、蜀南竹海、拱拢坪

景区名单

注: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位于山西和陕西,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位于湖北和重庆,故各计0.5。

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名胜区(仅作对外宣传和单独编制、报批“总体规划”之用,不计入全国统计数据。见:建城函〔2006〕109 号文)

相关规定

2006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监管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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