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总额

更新时间:2023-12-09 09:08

职工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原则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基本介绍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进行统计,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鉴于目前企业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

工会经费

现在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那这个工资总额应该含有养老保险,即我公司是每月发工资,我们自己先交各项保险,等年底的时候再给我们报销公司应该交的那部分,那这部分是否也应该算在工资总额

补充规定

根据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还应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商业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

(9)由职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

(10)单位在不减轻对职工个人应负的责任之外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最终受益者是职工个人),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11)证券公司的“襄理”工资(即证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续费形式支付给受理委托交易的员工的工资);

(12)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

(13)职工未按有关规定休假,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补贴;

(14)实行企业年薪制的经营者年终兑现的工资或奖金;

不含类别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布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等以及支付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工作服、手套、胶鞋等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等);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等;

7、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8、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其他问题

代扣代缴部分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 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住房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规定,职工住房补 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伙食补贴

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 不计入工资总额。除此以外,对所有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一律计入工资 总额的“津贴和补贴”项内。

单位发放其他费用是否统计为工资

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 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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