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体

更新时间:2024-05-21 14:26

罪体是法学术语,为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外在特征。它具有法定性、客观性、侵害性等三个特征,包括行为、客体、结果、因果关系、客观的附随情状等五种构成要素。

罪体的概念

罪体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外在特征。罪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性罪体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在刑法分则中,罪状对各种具体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都作了规定,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客观根据。

(二)客观性罪体是犯罪的客观外在特征,因而具有客观性。从实践论的角度分析,客观是在主观支配下的人的外在活动及其结果。作为罪体的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正因为罪体具有客观性,因而对于认定犯罪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犯罪构成的首要要件。

(三)侵害性罪体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从而为犯罪成立所必须的构成要件,因而罪体在其性质上具有侵害性。这种侵害性,反映了罪体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种合法权益的侵犯与损害。因此,只有那些能够表明法益侵害性的客观外在特征才能归属为罪体。

罪体的内容

罪体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在这一要件中,包括以下构成要素:

(一)行为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因此,行为是任何犯罪成立所必须的构成要素。

(二)客体

客体是指行为指向的人和物。尽管某些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可以不以客体存在为前提的,但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客体而实现对法益侵害的。因此,客体也是罪体的构成要素之一。

(三)结果

结果反映了行为对法益的实际损害,因而也是罪状的重要构成要素。当然,结果并非任何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只有结果犯,结果才是必不可少的。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只要对法益具有侵害危险即可成立,因而并不需要结果这一构成要素。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应当指出,因果关系并非如同行为与结果那样是罪体的构成要素,而是行为与结果这两个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它对于犯罪成立也具有重要意义。

(五)客观的附随情状

罪体还包括附时间与地点等客观的附随情状。虽然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时间与地点并非犯罪成立的构成要素,但在少数犯罪中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罪体的意义

(一)规制机能罪体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它限定了犯罪的范围,因而对于司法机关具有规制机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与非罪的区分取决于法的明文规定,而罪体作为犯罪存在的客观层面,是刑法条文规定的基本内容。由此,罪体限制了司法机关的定罪活动。

(二)区分机能罪体作为犯罪的存在形式,对于每一种犯罪来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独特的,即各种犯罪都具有其特定的罪体。因此,根据罪体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犯罪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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