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

更新时间:2024-02-24 02:04

“监察院”为台湾地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监察院”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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