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2-11-11 11:58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的余额为课税对象,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

简介

不准许抵扣任何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用公式表示为:

增值额=消费额+净投资+折旧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折旧

由于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属于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客观上可起到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时代背景

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缘于要解决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课税问题,正因为这一点,增值税制度迅速在全球推行,目前已有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引入了这一税种。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历经50多年的发展,在现今国际实践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占统治地位,采用收入型的国家已经很少,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就更为有限。

1979年,中国引进增值税,在试行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原因是中国增值税是从原产品税变化而来,而产品税的基本特性是价内税税率的较大差异。要使增值税的改革能够继续下去,必须保证不使企业因为改革而使税负增加或增加过快。这就要求在保持或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对以产品税为中心的传统流转税制进行改革,即一方面要使增值税的改革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使财政收入不能出现太大的波动。而后一点对当时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税制改革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是经济利益全方位的调整,而支持改革的成本或代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央财政来承担的。所以在当时环境下,为了使改革不致造成财政收入的过多下降,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尽管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在重复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彻底性,但它毕竟比传统的流转税前进了很大一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在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时,不是不知道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而是当时中国经济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状态,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具有刺激效应,与当时实行的紧缩政策不一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能够抑制投资需求,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为了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时,没有改变增值税制的类型,由此确定了增值税在流转税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了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功能,也确定了增值税作为基础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

其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实行渐进式改革,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在各方面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改革所追求的是理想化的目标,但最后制定政策和选择方案时,离理想化的目标一般总是有一定差距。最后决策所选择的方案,与理想化的目标相比,往往不是最优,而是次优,这是基于一种实事求是的现实选择。如果我们每一次选择都能够实现次优,累计起来,就是最优的结果。

试点之旅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问题逐步突出起来,一些国内外学者都主张,理想的增值税制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无论从规范增值税制,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还是从促进国内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

2003年,“生产型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被第一次写入党的文件。至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启动。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这项工作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国家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在东北地区特定行业范围内,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予以抵扣。

尽管转型试点并不是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企业来讲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沈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分司是沈阳第一个办理退税的企业,公司经理当时拿着140万元退税金兴奋地表示,公司将加大投资力度,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东北税改也向外部传达了重要的投资商机。上海一电力设备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可以得到17%的补贴,这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下降,他们已把投资建厂的目标定在沈阳。

2007年5月,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国家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今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增值税转型,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投资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购入机器设备和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但由于企业的投资还要受到存量资金规模、市场前景和企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转型的实际效果没有估计的高。从试点情况看,转型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事实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肩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之路的双重任务,终级目标则是探索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之由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从根本上体现中性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应有的扭曲,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备受关注。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之,增值税转型是中国税制改革过程中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成效,会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可支配财力,它既是一个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技术成熟的过程。

缺陷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中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一次抵扣,因此,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与消费型增值税不同的是,收入型增值税要求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能在购入时一次全部抵扣,而应在整个使用期限内按各期折旧额的比例确定各期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因此,收入型增值税刺激投资的作用介入二者之间。

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例如,某企业购人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不含增值税),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元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人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投资较大的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高得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的后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高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不利于这一类企业的扩大再投资和设备更新。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以及高投资企业投资非常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极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和高投资企业的发展。相比较而言,固定资产投资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税负上负担要小得多。

4、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如前所述,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在增值税税负成本上,这些国家的产品就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中国要低。中国已经加入WTO,对企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国产品的竞争力。西方国家以出口高科技产品、汽车等机电设备为主,中国高科技企业、高投资企业将面临内外夹击的窘境。

改革

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问题是什么时候改,是改成消费型增值税还是收入型增值税,改革后税收收入减少多少,如何弥补。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收的主要来源,增值税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增值税改革所带来的收入减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数字无疑是很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谈到生产型增值税要改,但由于涉及到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所以一直处于“谈”和“讨论”的阶段。由于美国和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政府预期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尽管有弊端),税收收入必须保持增长;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亦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这一切给将直接减少税收收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带来不确定的因素。

有学者认为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可通过未来企业扩大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来弥补,但这是“远水”,近期不可能收到成效。但生产型增值税改革毕竟是趋势,社会呼声都很高,国家税务总局也有意项,所以预计明年下半年或者2003年可能有政策出台(中国加入WTO,美国经济好转)。对于如何减小增值税改革给税收收入带来的冲击,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扩大增值税的税基和征收面,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第一步仅对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第二步再考虑对厂房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究竟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是收入型增值税,目前情况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有较大困难。收入型增值税分期抵扣,对国家税收收入影响相对消费型增值税要小。收入型增值税征收的关键问题是折旧抵扣年限的确定。收入型增值税的折旧年限应不同于会计折旧年限,以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不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实行不同的折旧抵扣年限,以此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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