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根主义

更新时间:2024-01-15 23:22

摩尔根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区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指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指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

历史观

人本身生产上的生产关系与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生产关系是统一的社会物质运动过程中的两个环节;一般说来,。

人本身生产方面既存在着生物学关系,又存在着社会关系,是没有疑问的。那么,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中什么是思想的社会关系,什么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呢。这方面的物质社会关系与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生产关系又是什么关系呢。

引言

恩格斯于1884年说过:“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页)所谓以“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是指摩尔根在对于远古社会的研究中,没有参照马克思的学说而独自形成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摩尔根这种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它的独创性,摩尔根首次科学地解决了亲属制度(亲属名称体系)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为唯物史观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科学原理增添了新的内容。二是它的自发性,虽然摩尔根看到了“生存技术”对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页),但他却没有据此进一步形成生产结构、经济结构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因而在许多历史范畴的演变问题上又不得不求助于观念形态的东西,从而表现出不自觉的倾向。

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这两个特征,与我们通常在教科书里看到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相比,形成一种奇特的对照。在教科书里,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写得具体明确,而关于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则含混不清,甚至舍弃不问;摩尔根那里则相反,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内容丰富,有血有肉,可是关于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却还没有形成。因此,在阐述摩尔根唯物主义历史观两个特征的同时,论及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及其与物质资料生产关系的关系,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看到社会物质关系的全貌,从而形成全面完整的社会物质关系概念。

第一个特征

简介

摩尔根关于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的理论,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区分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物质的社会关系;虽然摩尔根这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还不够明确,但它毕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项重要的新贡献。那末,摩尔根是怎样做出这样的区分,并阐明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呢。

我们知道,摩尔根对古代婚姻形态的研究是从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着手进行的。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同我们习惯意义上的亲属制度很不一样,这种亲属制度把全部亲属分为若干类,每一类都用同一个亲属称谓统称之。比如,“母亲”这个称谓,是指本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女子;“父亲”这个称谓,是指婚盟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男子;“舅舅”这个称谓,是指本氏族上一辈分的全体男子。同辈之间,本氏族的全体男女都是兄弟和姐妹,没有亲疏远近之别;婚盟氏族的全体男女都是表兄弟和表姐妹,也没有亲疏远近之别,如此等等。像这样的亲属名称贯彻到了易洛魁人亲属制度的一切称谓之中。可是易洛魁人的现实亲属关系与这种亲属名称体系并不相符合。

易洛魁人那里实行的是对偶婚姻,因此,一个人的生身父母原则上是可以确知的。那末,这样的亲属名称体系是从何而来的呢?摩尔根认为,“家族形态的发展步骤必然要速于亲属制度,亲属制度是跟随在后面来记录家族亲属关系的”(《古代社会》,第386页。“家族”family一词,通常译作“家庭”),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是对以前存在过的现实亲属关系的确切记录。按照当时所掌握的民族学资料,摩尔根的这个推想得到了证实。在大洋洲的波利尼西亚人那里,特别是夏威夷群岛上,发现了一群姐妹与另一群男子结为婚姻联盟,或者一群兄弟与另一群女子结为婚姻联盟的情况,由这样的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与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所谓普那路亚婚姻和普那路亚家庭。可是,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与普那路亚婚姻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又不相符合。于是,摩尔根根据同一原理再次推出了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

原理

通过这一研究,摩尔根明确地得出了亲属制度同婚姻形式、亲属关系之间的关系的科学原理,他说:“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即生物学关系——笔者),而基于婚姻;并不基于虚想,而基于事实;每一种亲属制在其使用期间都是既合乎逻辑、也合乎实况的制度……亲属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情况。”(《古代社会》,第391页)这一段精彩的论述不仅把人本身的生产划分为自然关系——“天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亲属制度”、“婚姻”等;而且,在科学上第一次将人本身生产的社会关系又划分为思想的社会关系——亲属制度,和物质的社会关系——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并且摩尔根通过自己的研究证明,亲属制度“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

分类

根据这一原理,摩尔根还把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亲属制度科学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比较古老的,就是易洛魁人所属的那种亲属制度,摩尔根叫做类别式的亲属制度。这种亲属制度的每一个亲属称谓都不是专指一个人,而是对某一类人的称呼。这样的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亲属关系只能是群体与群体之间婚姻形式的产物。因此,类别式亲属制度是群婚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记录。另一类晚近的,就是我们习惯意义上的亲属制度,摩尔根叫做叙述式的亲属制度。叙述式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只能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婚姻形式的产物。因此,叙述式亲属制度是个体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这样,摩尔根就把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全部亲属制度和婚姻形式都纳入了他的理论体系之中,因而使他关于亲属制度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之间的关系的科学原理具备了普遍的性质。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出版,于今已有105年。在这段期间内,关于远古社会的科学资料又有了很大的增长,学者们对古代婚姻形态的研究也深入细密得多了。科学的发展,虽然已经证明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作为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的一个历史阶段是不存在的,摩尔根的普那路亚群婚概念也带有片面性,但这些主要是由于摩尔根受到当时所掌握材料的限制,对波利尼西亚人、特别是夏威夷人的社会发展程度做了错误的判断造成的。这种具体群婚概念上的缺点丝毫都没有影响到摩尔根研究古代婚姻形态所得出的上述原理。相反,一百多年来不断增长起来的大量事实材料却一再证明摩尔根的上述原理是正确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这一原理一直指导着关于婚姻形态的研究,取得了愈益卓著的成就。

观点

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做出结论说,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就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呢?我认为是可以这样说的*。不过,摩尔根本人并没有形成这样明确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比如前面的引文中,当摩尔根说到“家族形态”、“家族亲属关系”时,我们把它解释为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当摩尔根说到“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而基于婚姻”时,这里的“婚姻”也被我们解释为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其实,摩尔根并没有明确地说过,亲属关系以婚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婚姻形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他只是说,家庭以婚姻为基础,有什么样的婚姻形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家庭。摩尔根关于人类历史上顺序相承的五种家庭的定义,就是按照这个原则制定的(《古代社会》,第25—26、382页)。这样,摩尔根就把家庭与婚姻完全叠合起来了,因而也就把家庭与亲属关系完全等同起来了。然而,家庭是一种具有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体。摩尔根这样做混淆了许多科学上的界限,因而是不正确的。故此,说到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那只能是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

关系

怎样认识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

婚姻是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亲属关系是两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人类一代接一代地繁衍下来,就是在一定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之中实现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构成为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具有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正是人类的自身生产与动物的种的繁衍的本质区别。这里,首先需要回答两个问题;(1)为什么说亲属关系是由婚姻形式产生,而不是由血亲关系直接派生出来的呢?这是因为,当两性关系社会地组织起来之后,社会对两性关系的承认就只限于婚姻,婚外的性关系社会是从来都不承认的;因此,对于两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社会也仅仅以婚姻为基础承认它们和组织它们,婚外性关系所产生的血亲关系社会同样地不予承认和组织。(2)为什么说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呢?这是因为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有其自身的客观必然性,它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律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历史上有过不同形态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形成一定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也像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一样,其发生和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这个过程同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

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它有其生动具体的现实内容。我们知道,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条件下,婚姻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为社会所核准的权利和义务,亲属与亲属之间也是一样。在氏族与群婚的时代,结为婚姻联盟的氏族双方,其各自的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都有与对方氏族的成年女子和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都有不与婚盟氏族以外的异性人群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以及干预婚盟氏族的人们与非婚盟氏族的异性人群发生性关系的权利。氏族内部,舅舅们和母亲们既有抚养、教育外甥、外甥女和儿子、女儿的义务,年老之后也有受到下一代人供养、照护的权利。在对偶婚条件下,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独占性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说来,此时群婚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符合群婚规范的性关系仍然为社会所承认,而且群婚还调节着对偶婚姻),并且财产平等,但由于生产上存在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生活上却有互相交换劳务和劳动产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对男子来说,凡妻子所生的孩子,他都有以父亲的身份进行供养、教育的义务)。至于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男女平等的个体婚姻,以及这些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其中权利和义务的纷繁复杂在历史上和现代各国的民法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记载——虽然法律上的条文不一定都符合事实,但这些内容大体上是人们所熟悉的——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人类自身的生产就是通过这一切权利和义务实现的。

权利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意志关系,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表现,它的实际内容就是由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所规定的。这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准确无误地分别包括在各个亲属称谓的内含之中——无论是否正式写在法律条文上——因此,这些权利和义务无非就是各个亲属称谓之间的关系,而它们的总和无非就是亲属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说:“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页)可见,亲属制度不是别的,它恰恰就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正是通过亲属制度这种权利意志形式才得以实现的。所谓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确切反映,最终就应当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我们知道,社会的物质运动与自然的物质运动不同,社会物质运动中的社会物质关系必然要外化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意志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物质关系的人格化)这种物质运动形式才能实现。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运动是如此,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运动也是如此。我们切不可以为亲属制度仅仅是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的简单记录,它也决不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着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亲属制度对于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有着重要的相对独立的反作用。在澳大利亚,几千公里以外,通过亲属称谓既可以找到妻子或丈夫,也可以找到兄弟和姐妹,因为这些称谓正是他们的婚姻类别的标号。摩尔根曾被易洛魁联盟塞内卡部落的鹰氏族收养入族。一旦收养入族,就会取得该氏族一定的亲属称谓,于是与这个称谓相联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同时为全社会所承认,因而成为该氏族的正式成员。在氏族社会里,或者由于战争,或者为了友好,收养入族的事情往往是成批地进行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义父、义母、义子、义女,都能取得与父、母、子、女相同的亲属关系,并为社会所承认,也是亲属制度对亲属关系的反作用的典型事例。总之,亲属制度一旦形成,它对于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就会以社会的名义进行干预,而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也只有通过亲属制度才能实现。这种情况与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十分相似。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类比。

马克思说过,物质资料生产上的社会物质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的总和就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6—114页)。这种生产关系是怎样运转起来的呢?是通过它的人格化,即经济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运转起来的。举商品交换为例。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虽然它已具有价值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笔者)。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的所有者。……这种物品要能当作商品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就必须当作有本人意志在这种物品之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致一方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依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在让渡本人所有的商品时,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权利关系,不问是不是依法成立的,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在其中,有经济关系反映出来。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也就是由这种经济关系规定。在这里,人是互相以商品代表者,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存在的。……经济舞台上的人物,原也不过是存在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1—62页)如果我们把马克思这段话中的“经济关系”全部换成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那末这里所说的“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也就全部成为各个亲属称谓之间的关系了。这决不是巧合,这是社会的物质运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所以,怎样理解人本身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呢。简单地说,就可以按照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一般特点来理解。

第二个特征

摩尔根看到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出发点——物质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历史进步的指示器。他说:“在人类进步的道路上,发明与发现层出不穷,成为顺序相承的各个进步阶段的标志。”(《古代社会》,《序言》第2页)但是,摩尔根并没有据此形成生产结构、经济结构这样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如果把摩尔根的这句话与马克思的一段相类似的话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得很清楚。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

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经济时代”、“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而摩尔根却看不到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摩尔根才不无踌躇地写了这样一段话:“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技术每隔一段长时间就出现一次革新,它们对人类的生活状况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这些生存技术作为上述分期(指历史时代的分期——笔者)的基础也许最能使我们满意。”(《古代社会》,第8页)摩尔根就根据这种孱弱的思想把人类社会的历史时代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蒙昧社会(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段)、野蛮社会(包括低级、中级、高级三段)和文明社会。

摩尔根认为,人类的“生存技术”是社会历史发展长河中的第一类“事实”。此外还有三类“事实”,其一为政治制度,包括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和以地域、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古代社会》第61页);其二为“家族制度”;其三为财产制度(同上书,《序言》第2页)。摩尔根说,这“各种社会制度,因与人类的永恒需要密切相关,都是从少数原始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它们也同样成为进步的标志。”(同上)可见这后三类“事实”,并非发端于“生存技术”,而是从“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在真正进入社会领域后,观念形态的东西又成了摩尔根的出发点。

摩尔根《古代社会》全书第一、二、三、四编的大标题——“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政治观念的发展”、“家族观念的发展”、“财产观念的发展”——就是这样制定的。总之,摩尔根说,“上述四类事实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行前进”(同上书,《序言》第2一3页),这就是摩尔根的结论。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摩尔根的社会历史观并没有真正统一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而是一种多元式平行发展的历史观。其所以如此,关键在于没有形成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社会物质关系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这种社会物质关系去解释摩尔根的“各种社会制度”。这就是摩尔根的自发性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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