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距离

更新时间:2024-07-12 16:29

为了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为了避免车辆或其它器具碰撞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事故,以及为了防止火灾、防止过电压放电和各种短路事故,为了操作方便,在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和设备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均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决定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安装的方式等因素。

定义

为了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危险物体或危险状态,防止危险物体或危险状态造成的危害,而在两者之间所需保持的一定空间距离。

安全距离就是在各种工况条件下,带电导体与附近接地的物体、地面、不同相带电导体、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距离或最小空气间隙。这个间隙不仅应保证在各种可能的最大工作电压或过电压的作用下,不发生闪络放电,还应保证工作人员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查、操作和检修时的绝对安全,而且身体健康也不受影响。

类型

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距离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各种线路的安全距离。

(2)变、配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3)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检修维护时的安全距离。

其他安全距离

各电压安全距离

对于交流电压的最小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0.70米

20、35KV——1.00米

63(66)110KV——1.50米

220KV——3.00米

330KV——4.00米

500KV——5.00米

750kV——6.0米

1000KV——7.00米

对于直流电压的最小安全距离

±50kV--1.5米

±500kV--6.8米

±660kV--9.0米

±800kV--10.1米

爆破安全距离

行车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这个是根据当时两车时速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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