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

更新时间:2022-06-17 13:13

大学法,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 1948 年 1 月 12 日颁布。共 38 条。规定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国立大学由教育部设立,由省政府设立者为省立大学,由市政府设立者为市立大学,由私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大学分文、理、法、医、农、工、商等学院,师范学院由国家单独设立,但国立大学得附设之,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教育学院,得继续办理;凡具备 3 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合上述条件者称独立学院,得分两科;大学或独立学院各学系办理完善,成绩优良者,得设研究所。

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组成,校长为主席,负责审议预算,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的设立、变更与废止,教务训导及总务上之重要事项,大学内部各重要章则、校长交议及其他重要事项;大学还设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各学院的院务会议、各学系的系务会议、训育委员会等,分管有关事宜。大学修业年限为医学院 5 年,其他系科均 4 年,但医学院及师范学院学生须另加实习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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