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更新时间:2024-04-13 10:45

任命是一个词语,拼音为rèn mìng,它的意义有承命,接受命令; 指下命令任用;谓听任命运的支配。

词语解释

1.承命,接受命令。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其无乃不堪任命,而翦为仇讎,敝邑是惧。”

2.指下命令任用。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五十:“现在局方只任命到经理厂长一级人员。”

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十四章:“本县 张书记 升任地委书记,任命 郭祥 为县委书记,并即刻到任接受工作。”

3.谓听任命运的支配。

晋 挚虞 《思游赋》:“信天任命兮,理乃自得。”

金 王若虚 《高思诚咏白堂记》:“盖 乐天 之为人冲和静退、达理而任命,不为荣喜,不为穷忧,所谓无入而不自得者。”

基本概念

任命是和选举对应的。

任命和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的形式实现的,但两者之间存在区别。

选举,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依法推荐出来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能够担负该职务进行投票选择的方式。

决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者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通过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

两者的具体区别在于:

第一,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上一级人大代表。法律规定决定任命的人选是,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二,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反对,代表不能另提候选人。

第三,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完成。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通过决定后,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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