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更新时间:2024-09-07 09:54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背景过程

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园田直代表两国政府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两国发展和平友好关系的条约。1978年8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条约。10月16、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10月20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正式批准。10月23日,条约互换仪式在东京举行,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为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将继续有效。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宣布,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中国于1974年9月正式提议,中日双方尽早开始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1975年1~5月,中国驻日大使陈楚同日本外务省事务次官东乡文彦开始进行预备性谈判。谈判的主要分歧是如何处理条约草案的“反霸条款”。中方认为,《中日联合声明》是指导和发展两国关系的准则,“反霸条款”是联合声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条约只能在联合声明基础上前进,不能后退。日方则以条约不能涉及和针对第三国为由,不同意将《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规定的“反霸条款”写进条约。谈判未能取得进展。1978年5月,日本政府建议在北京恢复谈判。自7月21日起,双方在北京恢复缔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为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日方代表团团长为日驻华大使佐藤正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派遣外相园田直于8月8日赴北京举行外长级政治会谈。日方最终同意将“反霸条款”写入条约。中方接受了日方在条约中写明“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这一要求。双方达成协议。

基本内容

条约由前言和5项条款组成。在前言中,双方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正文主要内容有:①重申联合声明第6条的内容,规定双方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③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④该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 华 (签字)  园 田 直 (签字)

意义影响

该条约的缔结是《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继续和发展,在中日关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中日关系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确立了应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为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创造了条件,对维护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条约活动

纪念活动

2018年8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承办、中国公共外交协会协办的“弘扬条约精神,深化友好合作——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民族饭店召开。

2018年10月23日是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生效40周年的纪念日。菅义伟在记者会上表示,这40年来,尽管日中周边环境产生了很大变化,两国关系也经历了诸多变迁,但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始终是支撑两国关系的基础,同时也为两国关系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2023年8月5日,驻日本大使吴江浩在出席日中友好协会主办的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研讨会。8月10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纪念集会在东京举行。

2023年9月11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庆典晚会总彩排暨新闻发布会在东京板桥区立文化会馆举行。

2023年9月19日晚,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庆典晩会在东京板桥区立文化会馆举办。

领导人通话

2018年8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互致贺电,庆祝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

强在贺电中表示,40年前,两国老一辈领导人和政治家作出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决断,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树立了重要里程碑。40年来,中日关系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为两国人民带来福祉,也为地区和世界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李克强指出,2018年5月,我应邀赴日出席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并对日本进行正式访问,推动中日关系重新回到正常发展轨道。中方愿同日方继续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遵循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各项原则,维护政治基础,深化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分歧,推动中日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安倍晋三在贺电中表示,40年前日中两国伟大的先辈们将作为两国关系长期指针的和平友好精神铭刻于条约之中。此后,日中双方在这一基础上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人员往来等广泛领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发展。日中两国对地区和世界和平繁荣负有重要责任。双方应继续携手深化合作,为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各种课题作出贡献,回应各方期待。

安倍表示,2018年5月,李克强总理对日本进行了正式访问,此访对今后日中关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此访日中关系回到了正常发展轨道。我期待年内访问贵国,推动日中关系进入新阶段。

2023年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同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就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互致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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